办理暂住证,应该提交的材料有:居民的身份证;如果是暂住在本市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本或者是身份证;如果是暂住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内部的需要集体进行办证的,应该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关于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申领暂住证;还要提交本人近期的一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办理暂住证续期需要什么材料
暂住证续期需要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证原件,在居住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3)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4)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如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和居委、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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