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办理规定:哪些情况适用民政局办理?
时间:2023-09-04 05:10:29 3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有一些情况下当事人无法完成离婚手续。这些情况包括:双方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已去世、失踪或下落不明,以及离婚的当事人中有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以下情况下,当事人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

1.双方无法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2.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已去世、失踪或下落不明;

3.离婚的当事人中有一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 政 局 办 理 离 婚 的 条 件 有 哪 些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而根据该法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离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离婚登记。若三十日内未能办结,则可以延长三十日。

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夫妻双方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双方需协商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其次,双方需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最后,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登记冷静期自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生效。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而对于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应当依法办理。

在以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双方协商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同时,离婚登记冷静期生效,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对于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应当依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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