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销售中,业主将参与分摊面积。那么房屋拆迁时,拆迁单位是否会对分摊面积进行补偿?如何补偿?以下是《青岛市国有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详细介绍。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从过去看,也是多数征地矛盾的根源。因此,法案的重点是监管。记者了解到,国务院《征收条例》规定了房屋征收的最低补偿标准,其中要求,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2006年以来,针对房价上涨的现实,我们制定并实施了以“地方住房补贴”为基准,以“拆迁区域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结算补偿标准的补偿标准,规定住房保障面积25平方米、10平方米当时的住房改善面积和45平方米的有偿改善面积,较好地保护了被拆迁人的居住权益,改善了他们的居住条件,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近年来,房屋征收基本上是对多层建筑征收和对高层建筑进行补偿。高层住宅的分摊面积一般比多层住宅大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的改善。调查中,公众对这一问题反应强烈。而且,实践中的房屋征收项目在具体工作中也通过不同的方式增加了一定的面积补贴。基于上述情况,按照保持政策连续性、确保补偿标准不降低、适当提高的总体思路,《条例草案》第21条规定了地方房屋的下列补偿标准:“取得住宅实行地方房屋补偿的,补偿面积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25平方米计算;
(3)增加房屋改良面积10平方米;(四)被征收房屋面积与房屋改良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地区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50%缴纳;(五)公共住房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之和超过2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被征收住房面积和住房改造面积之和超过45平方米的,不适用本条第四款的规定;
(六)被补偿住房的分摊面积应当单独计入被补偿面积。”据了解,根据上述标准,与2006年《拆迁管理条例》的补偿标准相比,增加了“补偿房分摊面积单独计入补偿面积”的规定,即:,补偿房屋的分摊面积,由征收人作为补偿面积予以补偿。”这样,共享的面积就会还给居民,让居民改善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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