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被拆迁房屋的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被拆迁房屋在拆迁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维修义务。如果不履行维修义务,当事人可以向房管部门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要结构工程是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具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5年;
(3)加热和冷却系统,采暖、制冷2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2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退房与商品房的区别。房价不同
就房价而言,商品房不同于被拆迁房屋。该商品房可立即上市,并在银行抵押贷款。但由于国家的优惠政策,除去土地出让金,价格相对较低,产权较小,被拆迁房屋不享有商品房的上述权利和功能。拆迁人以拆迁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的价格由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
2。买卖双方的关系是不同的。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关系是不同的。购买商品房以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房屋价格在合同中约定。安置房的购买依据是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协议中约定。三。房子的性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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