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6.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在于:
1.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
3.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4.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在经济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就格式条款进行协商的可能性。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
格式条款无效的后果是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条款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并且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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