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拖方的义务主要是提供适航、适拖状态,在起拖前和起拖时,承拖方应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和适拖状态,适当配备船员、拖航索具和供应品,以及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和设备。
合理的速遣义务。拖航时,承拖方应合理尽快,不得进行不正当绕航;
承担与拖轮有关的费用。拖航合同中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费用。承包商应承担与拖轮有关的相关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保险费、燃料和代理费。
承拖方的免责事由
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承拖方的免责事由视为任意性规范,鼓励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合同无相关约定时,才适用法律规定。
在国际上所通行的拖航格式合同中,对于承拖方能否享受过失免责的规定不尽相同,如日本航运交易所的承包式拖航合同和中国拖轮公司日租式拖航合同规定,对被拖物和第三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即使是由于拖船所有人或拖船船员或拖船上其他工作人员的(包括引航员的)的过失,或由于拖航设备的潜在缺陷所致,均由被拖方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适航、适拖状态】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全文58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