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应当完善对票据支付人的通知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终结之后,法院应当通知票据支付人,以便解除在此之前法院向支付人所发出的停止支付通知书对支付人的约束效力。对此,《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时,应当通知支付人;第97条亦规定,除权判决作出后,也应当通知支付人,这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2、235条规定的在下述两种情形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时,却并没有规定对支付人的通知程序:
(1)公示催告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2)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其实,在这两种情形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也应当通知支付人,否则,停止支付通知书对支付人的效力何时解除呢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在以后颁布的司法解释中或《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时,有必要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全文5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