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不到位,是否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时间:2024-05-13 22:51:53 32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即便小区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考虑到物业服务具有涉众性和动态性,需要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相互努力和共同配合,个别业主不缴纳物业管理费的行为也会影响物业公司的正常服务并进而影响小区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利益。

若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有权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仍应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

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等原因,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

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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