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竞业禁止的适用范围、期限和补偿方式。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员工约定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竞业禁止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到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从事类似产品、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性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生产经营类似产品、类似业务的用人单位,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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