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场两委班子研究,对我场独生子女费发放办法特规定如下:
一、对我场符合婚育政策,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场计生办登记并经县计生局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持证享受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待遇。
二、凡自出生之日起至二○○三年九月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向其父母发放独生子女费。
三、九六年因场方中断发放的独生子女费由场方补发,补发标准为每名独生子女按父母双方每人每月5元发放,发至满十八周岁。
四、凡至二○○三年十月一日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与二○○三年十月一日后出生的独生子女其父母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费。
五、按政策规定,凡本场在职职工,由场方发放独生子女费。户口在农场的非本场职工,有正式单位的,农场不予发放;无正式单位的,场方按独生子女父母有本场户口的一方或双方发放独生子女费。
六、本次补发独生子女费的截止日期为二○○七年二月,自二○○七年三月起由本场计生办对符合领取标准的独生子女父母造册登记,按月由场财务室发放。
七、凡独生子女父母均不在场内居住,本人需提供所在地计生部门的相关证明到场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费手续。(本人应提供独生子女证与无生育二胎证明。)
八、以上人员均需参加本场与县计生局安排的孕检,无故不参加孕检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者,本场不予发放该费用。
九、自二○○七年三月起,继续领取独生子女费的父母,须签定《只生一个子女保证书》并按保证书内容执行。
十、凡领取独生子女费后违反计生规定生育二胎者,凡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查实,本场在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停发失地补偿金,非在册职工,按实际领取金额的三倍进行罚款处理,拒不执行者,场方有权向司法部门提出诉讼,强制执行。
十一、本场独生子女费发放工作按相关条例执行,本有关规定由场计生办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二○○七年三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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