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某以日照市某公司拖欠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受理后,及时向该公司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等。公司在答辩期内提交了书面答辩,称李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仲裁委不应受理其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第4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此可知,劳动者若提出仲裁申请,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主张。退休职工申请仲裁的,须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主张。具体到本案,李某在提起仲裁申请时,虽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要求补发的劳动报酬系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李某主张权利时,系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1年内提出的。所以,李某的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仲裁委受理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仲裁委支持了李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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