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效
欠款、借款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时效期间为二年。时效权利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权利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权利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主体
1、一般情况下,还款责任应由其本人来承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般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将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由债务人个人承担责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权利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履行的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继承人可以不偿还,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除外。
三、逾期利息与罚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
经权利人催告,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的,催告后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利息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四、债权凭证
一般情况下,必须要有书面的证据。
在书面凭证欠缺的情况下,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欠款或者借款事实。
五、主张债权的方式
可以通过发送律师函等函告的形式来主张权利
在债权债务没有任何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形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直接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
六、纠纷管辖
一般借贷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借款合同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将贷出方或者借款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的除外。
履行地点不明确,接受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借款人不履行合同的,出借方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来提起诉讼。
七、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做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那个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八、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九、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还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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