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如何处理
时间:2023-07-26 21:10:14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借款合同纠纷要注意的常见法律问题:

1、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如何处理借款合同纠纷

一)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殊情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直接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情况外: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情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掌握是否无效时应该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别。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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