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国家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做出详细的规定。
单位应按月进行缴费申报
“(规定)最大亮点就是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缴费申报,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长沙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主任陈*发说,但是否取消目前的年审,全部改为按月申报,人社部的规定也并没有明确。
申报事项包括: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等。不过,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未足额缴费可以强制划拨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怎么办?《规定》明确指出,经查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费且未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信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
对于这些规定,长沙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却显得有些无奈。“规定很好,但推行起来还是困难重重。”这位负责人介绍,去年长沙市共有1893家单位欠缴社保费被通报,社保经办机构曾经到相关金融机构想要查询欠费单位的账户情况,却被银行拒绝,理由是“你们没有这个权力”。因此,目前追缴欠费仍然是采取通过电话、上门等传统方式催缴,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仍然拒缴的,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政执法。
“保险法”赋予强制的权力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直接划拨社保费?是否要通过法院来实行?对此,省人社厅法规处副处长陈*鑫解释说,《社会保险法》63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他表示,正是《社会保险法》赋予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因此对于欠缴的单位,可以不通过法院直接强制划拨,“这也意味着人社部门的社保费征缴工作将更有力度”。而且,这次新的规定明确了相关的程序,操作性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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