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务员产假为128天,其中包括98天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30天的地方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对于符合难产情况的女职工,医生开具难产证明后可以增加15天难产假。
北京公务员产假为128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对于符合难产情况的女职工,医生开具难产证明后可以增加15天难产假。北京地方相关法律规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所以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北京在此基础上增加30天,共为128天。
北 京 公 务 员 产 假 多 少 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单位应当给予产假。具体享受产假的时间和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公务员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83天。
此外,北京市还规定了生育津贴的标准,即自分娩之日开始,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98%作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期限自分娩之日开始至胎满18周岁止。
综上所述,北京公务员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和产后休假83天。生育津贴标准为自分娩之日开始,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98%作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期限自分娩之日开始至胎满18周岁止。
此外,北京市还规定了生育津贴的标准,即自分娩之日开始,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98%作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期限自分娩之日开始至胎满18周岁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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