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利好一重又一重。近日,国家人社部发布的《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期间仍可以参加职工医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且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了解,截止到今年5月末,我市失业人员有4万多人,符合条件领取失业金的有5000多人。《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按照我市失业保险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的,可以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医疗补助金,但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而《社会保险法》新规将失业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了提高,失业人员可以免费享受医保,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首先要办理失业登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就可以按规定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了。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职工医保缴费由社保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那么具体的缴费标准又是怎样呢?《社会保险法》中并没有明确,这次人社部下发的通知则将缴费标准进行了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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