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赋予股东享有分红权,同时也在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对股东行使该权利予以规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是否分红之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唯有股东会表决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实施分红,而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应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立法之目的在于平衡股东与公司间利益,防止部分股东因过于注重自己短期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而将分红决定权交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以体现公司意志。
股东分红权及其行权程序是什么
股东取得红利理属当然,然而,公司分红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关键的是分红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批准通过。换言之,股东取得公司红利还应满足一定条件和遵循一定之程序,具体如下:
1、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3、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分红给各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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