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怎么合理节税
时间:2023-03-26 14:41:49 3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方法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方法大致有二:一是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应用好节税技巧。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节税,就是充分应用国家的各项减免税政策,来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例如,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减免税政策,如果你满足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就可以合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如果你有几条没有满足——比如你的科研人员人数不够,那你就应调整人员结构,把科研人员的人数调整上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依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对于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有些企业是“坐享其成”的,那些优惠就是冲着他们去的(国家鼓励发展的领域),例如软件企业,国家明文规定鼓励其发展,政策就把其锁定在高新技术企业的范围。有些企业是“靠边”的,例如一个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由于投入的科研经费没有达到政策规定的比例,够不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因而就也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这就属于“靠边”的企业,也就是离国家政策的要求“差一点”。对于这样的企业,把“差一点”补上,比如加大科研经费的投入,符合规定的比例,满足所有条件,就可以申请为高新技术企业,合法地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更多企业是“鞭长莫及”,比如商品流转企业,你怎么靠,也靠不上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不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因为国家的税收政策,也不是什么都鼓励的;还有一些税收政策是起限制作用的。靠不上政策,我们就应用节税技巧,同样可以减轻企业的纳税成本。依据目前的税收政策,我们认为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思路也有二:一是提高税前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增加费用扣除数额;二是合法地增加无限制的费用,在税前扣除。通俗地说就是:要么提高收入(增加限制费用的扣除计算基数);要么加大费用(无限制费用)。这也是企业所得税最基本的节税思路。企业所得税的节税技巧很多,我们选择“拆分组织结构”和“利用相关税收政策”这两招来讲解,一是要阐释上述两个节税思路;二是想为企业介绍两个能产生立竿见影节税效果的应用案例。案例1:分设企业,增加所得税扣除限额,减轻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费用扣除规定了限额,企业超标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以某企业的数据计算如下:某生产企业某年度实现销售净收入20000万元,企业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160万元,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3500万元。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扣除限额计算如下:业务招待费超标:160-(160×60%)=64(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超标:3500-20000×15%=500(万元)超标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4+500)×25%=141(万元)费用超标的原因是企业的收入“低”,如果收入基数提高了,那么费用的扣除额也就多了。问题是:企业没有那么大的市场份额,是无法靠市场销售立马提高收入的。在这个条件下的节税技巧就是:拆分企业的组织结构——也就是通过分设企业来增加扣除限额,从而增加税前的扣除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我们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与销售公司的业务招待费各分8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1500万元和2000万元。由于增加了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这样一个新的组织形式,也就增加了扣除限额;因最后对外销售仍是20000万元,没有增值,所以不会增加增值税的税负。这样,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不变的情况下,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以两家企业的销售收入为依据计算扣除限额,结果如下:生产企业: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1500万元,而扣除限额=18000×15%=2700(万元)生产企业就招待费用大于扣除限额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销售公司: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为80万元,扣除限额=80×60%=48(万元)超标:80-48=32(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发生额为2000万元,而扣除限额=20000×15%=3000(万元)也是招待费用超标32万元,需做纳税调整。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32+32),应纳税额为:64×25%=16(万元)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25万元(141-16)。需要注意的是,案例中的交易价格会影响两个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即生产企业以多少价款把产品卖给销售公司,才能保证两个企业都不亏损?如果一方亏损一方盈利,那亏损一方的亏损额就产生不了抵税作用,盈利的一方则必须多交企业所得税。所以,交易价格一定要仔细核算,以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是关联企业,那么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也要注意关联交易的限制规定,以免在受到税务机关稽查时说不清楚。但在实务中,产品大都有批发价和零售价,并且还可以根据批量大小,确定不同的批发价。所以,生产企业和销售公司确定交易价格有很大的筹划空间。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国家税法限制的费用,我们可以通过新设企业、增加扣除限额的途径来解决。但前提条件是不能违法,并且要测算好相关的数据,不要“按下葫芦浮起瓢”,这边节约了税金,那边却又多交了税金。案例2:利用免税收入和无限制费用减轻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不超标的贷款利息允许无限制扣除,利用这两项优惠政策,为某企业设计的国债投资节税方案如下:1.操作思路企业先期投资500万元买入国债,然后在国债市场通过抵押贷款再买入国债(国债回购,类似贷款买国债),放大到20000万元。2.收益分析投入资金500万元,投资国债规模20000万元,其收益和成本计算如下:收入:国债利息收入:20000×2.66%(国债利率)=532(万元)国债差价收入在这里暂且忽略不计。支出:回购资金(贷款)的利息支出:20000×2.6%=520(万元)买卖手续费支出:20000×0.1%=20(万元)回购手续费支出:20000×0.05‰×30=30(万元)其中,30为20000万元国债在一个年度里资金回购的次数;0.05‰为7天的回购手续费支出比例。合计支出=(520+20+30)=570(万元)利润:收入-支出=(532-570)=-38(万元)3.节税效益分析国债利息收益免税(所得税税率为25%),购买20000万元国债产生的节税效益为:532×25%=133(万元)。回购资金的利息支出、买卖手续费支出和回购手续费支出,都可以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列支,购买20000万元国债利息支出等产生的节税效益为:570万元×25%=142.50万元。尽管投资利润是负38万元,刨去利息收入的免税效益不计,利息支出产生的节税效益减去负利润38万元,尚有104.50万元(142.50-38),仍是很可观的。投入500万元闲置资金,纯收益达104.50万元,收益率为20.9%,这比把钱存在银行吃利息高出几十倍,划算多了。并且,这个方案具有通用性,有闲钱的企业都可以套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节税和避税的区别:

1.概述不同

节税的概述: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

避税的概述: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

2.性质不同

节税的性质:节税活动使顺应法律意识的,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

避税的性质: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

3.对象不同

节税的适用对象:所有的纳税人。

避税的适用对象: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

二、偷税漏税节税的具体意思是什么?

偷税漏税节税的具体意思是什么

习惯上人们常把偷税与漏税合在一起,并称偷漏税。实际上,二者存在着质的差异。从概念上看,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伪造、变造、隐瞒、擅自销毁账簿、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税法规定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

偷税与漏税的区别主要有:

1.主观方面不同。偷税是以偷逃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具有欺诈性;漏税则是过失行为,有的甚至是意外事件。

2.客观行为不同。“偷税可能采取匿报应税所得或应税交易项目,不提供纳税申报,伪造交易事项,或者采取欺诈手段假报正确的数额“(见IBFD《国际税收辞典》),是主观故意的外在表现,而漏税则不存在任何故意的作为或不作为,其原因一般是办税人员不了解、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造成少缴、未缴税款,或漏扣应扣税款等。

3.法律后果不同。偷税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给予适当处理。

避税

联合国税收专家小组对避税的解释为:避税相对而言是一个比较不明确的概念,很难用人们所普遍接受的措辞对它作出定义。一般地说,避税可以认为是纳税人采取利用某种法律上的漏洞或含糊之处的方式来安排自己的事务,以减少他本应承担的纳税数额。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所以通过对避税问题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完善国家税收制度,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有的研究者认为:避税实际存在三种情况,即合法的;非违法的;表面合法实质是违法的。

合法的避税,也称为节税,意指纳税人根据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经营结构和交易活动的安排,对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减轻纳税负担,取得正当的税收利益。这在税务上不应反对,只能予以保护。

非违法的避税,这种避税行为往往是由于税法本身存在漏洞,使纳税人能够利用税法不完善之处作出有利于减轻税负的安排。这种避税行为,会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但因为于法无据,税务局不可能像对待偷税一样给予法律制裁。只有完善税法,以杜绝漏洞。

表面合法实属违法避税,是在合法外衣掩盖下,欺诈手段逃税的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在国际税收中相当普遍。一般也是利用税法的差别规定和优惠政策,通过“挂靠“和“虚设机构“,以合法之名行逃税之实。对这类避税行为只有加强检查,一经查明真相,应按偷逃税论处。

节税

如前所述,节税一般是指在多种营利的经济活动方式中选择税负最轻或税收优惠最多的而为之,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在税法中,有些规定的适用,可以由纳税人选择,何者要以以较低税率纳税,何者可以得到定期减免税优惠,投资者可以选择有利者。此外,企业在实际经营中,还可以通过控制所得实现时间等方法来减轻当期税负或延后纳税,而延后缴纳的税款,如同得到一笔无息贷款。一般来说,节税的形式主要包括:

1.组建形式变更节税。企业组建过程中,往往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在不同的选择方式中,对于企业经营者来说,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同的利益,这利益之中就存在税收收益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个母公司来说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就有很大的利益差别。子公司在形式上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独立核算其盈亏,而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它的盈亏要同控股公司(母公司)合并计算纳税。一般说来,如果组建的公司一开始就可以盈利,设立子公司更有利;如果组建的公司在经营初期发生亏损,那么组建公司会更有利。

2.通过财务筹划达到节税。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通过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减少其纳税义务。例如,材料采购成本核算时,可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或其他方法;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的选择等,都存在一个最优方案,使企业年度内或跨年度所实现的利润符合企业节税的要求。

3.利用税法中的税收优惠条款节税。在许多国家,为了保证税法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使税收更好地适应经济形势的需要,国家规定了许多税收优惠措施。而合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就可以达到节税目的。

立法意图是确定节税与避税的区分标准。节税是用法律并不企图包括的方法来使纳税义务降低;而避税则是对法律企图包括但由于这种或那种理由而未能包括进去的范围加以利用。

“非法“与“合法“的区分

究竟何为“非法“,何为“合法“,完全取决于一国的国内法,没有超国内法的统王标准,因而会出现这样的现象:在甲国为非法的事,在乙国也许是天经地义的合法行为。所以离开了各国的具体法律,很难从一个超脱的国际观点来判断哪一种情况是非法的。而且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在偷漏税和避税之间划了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另外,避税和偷漏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变的。可见,避税的概念有相当程度的弹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既然避税合法,为何又要反避税呢?其实避税的合法性是从法律而言;就经济影响而言,合法的避税与非法偷漏税之间的区别就毫无意义了,因为两者同样减少财政收入,同样歪曲了经济活动水平,因此,反避税的深层次理由源于经济而非法律。还有人提出以是否违背法律意图作为分界线:将那些与法律意图相悖,在税前达到减轻税负目的行为,作为反避税的目标;而那些与法律意图相一致的避税〈即节税〉不构成反避税的对象。

很多企业或者是公司,为了减少支出,就会在账务上做手脚,进行偷税或者是漏税,这样做是违法行为,情节比较严重的情况下,不但要补缴税,国家还要对其进行好几倍的处罚,或者是判有期徒刑,总之做会计的一定不要偷税漏税。

三、节税和避税的区别是什么

节税和避税的区别:

1.概述不同

节税的概述: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着多种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通过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

避税的概述:指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将纳税义务减至最低限度的行为。

2.性质不同

节税的性质:节税活动使顺应法律意识的,与税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响税法的地位,反而会加强税法的地位。

避税的性质: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逃避纳税义务的目的,因此在相当程度上它与逃税一样危及国家税法,直接后果是将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间接后果是税收制度有失公平。

3.对象不同

节税的适用对象:所有的纳税人。

避税的适用对象:针对外商投资、独资、合作等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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