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月薪是指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长,初始工资可能比最终工资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以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自身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而言,由于市场规律的调整,有些工作的工资水平很高,有些工作的工资水平很低。在某个地区,不同的企业之间有很大的差异。如果规定以企业员工平均工资或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用人单位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最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得超过12年。此外,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故应当是应发工资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2)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就是经济补偿的基数。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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