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在花园里工作。一次,李女士去花园打工时被广告牌撞了。幸运的是,这并不重要。李女士说,广告牌不属于花园,她是在上班时间受伤的。那么,她是应该向广告公司要求人身伤害赔偿还是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或者我们可以要求这两种赔偿吗?

律师:根据国务院发布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李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执行职务时被广告牌撞伤,符合对工伤的认定,应归为工伤。广告牌是由第三方设立的,所以李女士的伤势属于侵权造成的工伤事故。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在工伤与第三人侵权并存的情况下,李女士可以获得双倍赔偿。既可以要求工伤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