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
时间:2023-06-26 21:52:48 23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性,仅仅表现在诉讼当事人具有涉外性的因素,比较单一。而涉外民事诉讼的涉外性则表现为多样性,包括当事人的涉外、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发生在国外,或者民事诉讼的标的物在国外。

(2)涉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中,只有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是外国人,至于被告具有特定性,只能是我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涉外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外国人,有时甚至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

(3)涉外行政诉讼中的行政争议,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因为我国的行政权只能在我国的主权范围内行使,所以涉外行政争议不可能发生在国外。而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则既可能发生在国内,也可能发生在国外,因为民事权益是可以随着人身和财产的变动而产生、变更和消灭的。

一、司法部门管辖区是什么意思

国家的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一重要体现,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主权国家有权在有关诉讼案件中行使审判权,适用有关的国内或国际立法。就民事法律关系范围而言,一国的司法管辖权可分为国内民事管辖权和国际民事管辖权。国内民事管辖权是指对于在国内民事法律关系中发生的诉讼案件,由该国某类、某级、某地法院进行审理的权力国际民事管辖权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对于发生在国际经济和民事交往当中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权力,是从国家主权的角度出发来划分和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应归哪个国家的法院审理。

二、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如何确立

涉外离婚法律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限制;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被告在国内有无住所地来确定。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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