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时间:2023-05-07 15:00:23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涉外民事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区别涉外仲裁和涉外诉讼是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他们共同负责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但是,在具体的理解上,我们应该理解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而把握二者所共有的不同功能,避免简单地同化二者(1)不同的性质和权威。外国仲裁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即外国仲裁委员会,它根据《仲裁法》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并接受各方自愿提交解决的国际民商事和经济贸易争端;涉外诉讼案件由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他们受理的涉外案件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以国家法律为判断标准。(2)管辖范围不同。涉外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主要限于涉外经贸、海上运输等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只有双方签订仲裁协议和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为争议解决机构,才能被接受;人民法院管辖涉外案件的范围比涉外仲裁的范围广。此外,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只要案件与中国有关,当事人向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有权接受和审判。(3)审判程序不同。涉外仲裁一审终审,涉外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在选择仲裁员方面,涉外仲裁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涉外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案件的法官。2.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对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的关系作了如下规定:(1)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仲裁机构和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为依据。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的,当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未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当事人因有仲裁条款的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也有权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财产保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法院裁定的,法院可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保全。裁定保全的,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申请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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