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不管是传统的书证、视听资料,还是电子数据这种新兴的证据形式,都要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取得证据的方式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例如隐私权等。
如果证据的取得方式不合法,那么也会影响证据的效力。
同时,当事人要注意保存证据的原始载体,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件包含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电子数据的打印件等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
也就是说,当事人收集聊天记录、转账流水、视频资料等时应当保留原始载体,例如原始录像设备、存储卡、截图和拍摄的手机等,尽量保证电子数据生成时的原始状态,同时还能保留相关的日期等信息,增加证据的效力。
法院在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时,主要会针对电子数据生成和存储等过程中的系统环境、生成的主体和时间以及相关的内容、提取和保存的方式是否适当、内容是否保持完整和真实等方面进行考察,主要是认定电子数据各环节的真实性和审查电子数据产生的相关程序。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如果通过相关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的,能够证明真实性的,就能够正常的发挥其证据效力。
本文对在诉讼中收集证据、特别是近年来讨论度和运用程度都比较高的电子数据进行了介绍,但是证据本身的类型和情况都是多样化的,法律法规只会对相关的问题做概括性的规定,很难做出更利于理解和适用的列举性规定。
所以当需要收集和保存证据时,建议大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寻求帮助,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对账单能不能作为欠款依据
要看对账单的证明,可否能够明确证明欠款的事实,如果能够作为欠款的证明,那么是算欠钱的。但是如果不能则无效。按照法律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经过法院审查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相的一切客观事实。证据具有法定性、客观性和相关性。如果对账单不是原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如果对方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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