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作用
时间:2023-07-23 11:14:38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作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最终目的是鼓励更多的组织和个人向植物育种领域投资,从而有利于育成和推广更多的植物新品种,推动我国的种子工程建设,促进农林业生产的不断发展。

植物新品种权的内容

1.控制权。指植物新品种权人对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的控制权,未经指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新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2.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人有权对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或销售,以获得商业利润。有权将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3.转让权。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有权将植物新品种权依法转让。继受取得的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人,也可将植物新品种权再次转让。

4.许-可他人使用权。植物新品种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权利人和受许-可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授权品种名称的永久使用权。不论该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植物新品种权人都有权要求销售该授权品种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注册登记的名称。

6.追偿权。植物新品种权被授予后,在自初步审查合格公告之日起至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之日止的期间,对未经申请人许-可,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植物新品种权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五条,生产、销售和推广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以下称授权品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种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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