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利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4-23 11:32:15 3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和规范市、县政府利用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贷款管理程序和行为,确保贷款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农发行相关具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发行贷款,是指由市农发行提供并经市政府同意,通过市财政承诺支持,由各级政府指定具备贷款资格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承贷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设施等项目贷款。主要包括:农村路网、电网、水网(含饮水工程)、信息网、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包括文化、体育、卫生)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以及农田水利建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低产田改造、粮食生产基地建设等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第二章举债

第三条承借农发行贷款的事项,由各级政府研究确定,具体借款人按农发行有关规定办理。申报程序为,由借款人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经县级农发行初步调查形成比较完整的组卷资料,由市农发行对贷款条件和贷款组卷资料进行审查并向省分行申请贷款立项,省农发行批准立项后,报送借款人同级政府研究同意并承诺还本付息后,由市直部门和县(市、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报有关资料。

第四条贷款项目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和论证,符合当地区域发展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第五条建设项目必须是当地政府急需、广大人民群众期盼的事项。

第六条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县级政府必须向市级财政出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书面承诺。

第三章偿还

第七条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将每个年度应还贷金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期偿还本息。

第八条加强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贷款资金。借款人应做到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九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农发行贷款用途范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市级财政对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市直单位和县(市、区),通过财政年度结算扣缴代偿。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为了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债务余额、可支配财力、GDP等,确定合理负债率(债务期末余额占GDP的比例)、债务率(债务期末余额占可用财力的比例)、偿债率(应付债务占同期可用财力的比例)。

第十二条项目贷款承贷人,须履行农发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以邢台县、桥东区、桥西区、开发区为重点,同时,根据各县市可支配财力情况,有选择地予以支持。

未经市政府同意,其他独立法人、自然人自行发生的农发行贷款项目,市财政不予承诺支持。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9年04月02日实施日期:2009年04月0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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