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需要,大力组织吸收与贷款项目有关的存款,加强本行存款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存款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统一指标、分级管理、分工协作。统一指标指总行统一制定全行年存款指标,分解下达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执行。
分级管理指总行负责全行存款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组织管理,分行负责存款组织及存款业务管理。
分工协作指各分行是存款业务的经营窗口,分行的信贷、计划、营业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吸存工作。
第三条本行吸存范围为与贷款项目相关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本、外币存款。
第四条存款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广泛吸存,发展客户;优质服务,维护信誉;明确岗位,分清职责;随时抽查,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划分
第五条总行资金局是全行存款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改本行存款业务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下达年度存款指标,汇总全行存款信息,分析存款业务状况,预测变化趋势;负责对各分行存款工作进行考核;负责系统内存款新品种的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总行财会局负责制定存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度。
第七条各分行的计划财务处负责存款指标的编制、上报、执行,并定期上报分行吸存情况和吸存指标完成情况;信贷处、营业部负责存款客户的开发、维护和吸收相关存款;营业部负责为存款客户办理开户、存款及结算业务等。
第三章存款指标管理
第八条各分行应根据本年度存款情况和下年度信贷情况,结合分行实际,编制下年度存款指标,于当年12月底报总行资金局;资金局商综合计划局平衡后核定下达年度存款指标。
第九条年度存款指标下达后,各分行根据年度吸存任务,组织和安排好吸存工作,确保完成年度吸存任务。
第十条各分行按季、年报送存款业务情况报告,反映存款变化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介绍吸存工作中的先进经验。
第十一条总行财会局定期向资金局提供会计月报,汇总反映各分行的月末存款余额情况。
第十二条存款考核指标。总行对各分行存款业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指标,纳入总行管理指标考核范围。由资金局提出考核意见,配合人事局进行考核。存款业务的主要考核指标为年存款指标完成率。
年存款指标完成率指年存款实际数(按本期的本外币合计日平均余额计算)同年存款指标的比例关系。
计算公式:
年日平均存款实际数年存款指标完成率=——×100%年日平均存款指标数
第四章存款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开发与维护存款客户。各分行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挥各部门业务优势,在广泛吸存的基础上,扩大客户资源,建立相对稳定的客户群体;同时要重视客户的维护工作,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存款单位的账户与结算管理。各分行在办理存款业务时,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管局关于外汇账户管理和付汇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结算纪律。
第十五条单位存款种类按存款期限分为本外币活期存款与本外币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凭证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第十六条存款利率管理。本外币存款利率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高息揽存。
第十七条存款准备金管理。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为促进存款业务的发展,对在本行存款已达到一定规模的、相对稳定的存款单位,可以发放短期贷款,短期贷款发放办法由总行另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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