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物的状况与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物的状况与质押担保的范围如下:
1.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
二、质押有哪些特征
质押的特征有:
1.质押为担保物权
因质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故其为担保物权。
2.质权具有从属性
质权为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权利,它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从关系。被担保的主债权为主权利,担保主权利的质权为从权利。
3.质权的不可分性
质权设定后,债权人就质押财产之全部行使其权利,质押财产分割、部分让与,债权分割、部分让与或部分清偿,均不影响质押权的存在。
4.质权的物上代位性与保全性
质权为价值权。质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质押财产的价值。
三、出质人必须为自然人吗
出质人并没有规定一定要自然人,出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单位。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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