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生效,并不代表质权成立。
1、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质押合同自何时生效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全文7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