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未设立影响质押合同效力吗
质权未设立的,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例如签订质押合同后,质押人未交付动产的,质权未设立,未设立质权不代表质押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二、实现质权需要什么条件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
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所以质权未设立的,不影响签订质押合同的效力,只是质权未设立的,质押行为未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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