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未设立董事会的情况下,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制定,一般情况下执行董事的职权可以参照董事会的职权。总经理是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的公司管理人员。总经理和执行董事的区别如下:1、两者的产生方式不同;执行董事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进行聘任,并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2、两者的职权及作用不同;总经理是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的,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在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授权下,执行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的经营目标,并通过组建必要的职能部门,聘任管理人员,形成一个以总经理为中心的组织、管理、领导体系,实施对公司的有效管理。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因此其代表的是股东会的利益,其主要是对企业战略发展负责。
董事长的管理职责
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从各国的公司立法看,董事长的权利不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而是由公司法直接规定的。一般来说,董事长拥有如下权利: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召集和主持公司管理委员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计划以及日常经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3、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4、提名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聘用、决定报酬、待遇以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5、审查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6、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他重要报表,全盘控制全公司系统的财务状况;
7、签署批准公司招聘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8、签署对外重要经济合同、上报印发的各种重要报表、文件、资料;
9、处理其他由董事会授权的重大事项;
10、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1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12、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幕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13、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14、除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外,董事长对公司重大业务和行政事项有权做出决定。
对于董事长的认定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董事长的相关任命规则和管理职责,应当由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并形成公司章程,如果董事长未履行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来重新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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