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董事是否具备实际权力?
时间:2023-11-10 02:20:10 2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设立需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董事会负责执行经营决策,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投资或担保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且总额或单项投资或担保额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

执行董事拥有实际权力,他们除了参与董事会的经营决策外,还兼任公司经理的职位,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别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执行董事是否需要履行公司业务的执行职责?

执行董事通常需要履行公司业务的执行职责。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执行董事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执行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如果执行董事未能履行职责,可能会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甚至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执行董事应该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总之,执行董事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与记录】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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