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一公司派驻四川的一行人办完公事后,根据安排要从成都返回广东,但经理提出顺道去重庆探亲,其他员工于是随行前往,不料途中发生车祸,员工刘某不幸丧生。
问题随之产生:随领导改道回家探亲遇车祸,算不算工伤?这一颇有争议的案件历经佛山劳动局两次认定、佛山市政府两次复议和佛山两级法院两审判决,日前终于有了明确答案:回程路线调整不违背单位总体安排,属合理改变;改道并非刘某本人意愿促成,属集体行为。
因此,刘某之死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引起,属于工伤。广东阳春人刘某是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某房产公司的员工。2003年,刘某等员工被派驻四川省松藩县的基建工地工作。完工后,当年12月5日,单位安排车辆送员工们到成都坐火车回广东。到成都后,正、副项目经理张某和黄某说很想去重庆探亲。于是,全部人员又与两经理同车前往重庆。没想到当晚,车辆在成渝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9月22日,刘某的妻子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刘某的死为工伤。同年10月27日,劳动局作出认定,认为刘某不属于工伤。刘妻不服,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很快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劳动局的认定。劳动局重新审查该案后,于去年2月24日,再次作出认定:刘某的死属于工伤。但房产公司对劳动局的再次认定结果不服,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劳动局的认定。该公司仍不服,向顺德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顺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五)项,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故判决维持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该房产公司不服又上诉至佛山市中院。日前,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房产公司上诉,维持劳动局认定。这意味着,刘某家属能够享受单位给予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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