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死者李某生前系某公司所聘员工,2013年10月22日,李某被单位安排去江西省金溪县企业从事烘干设备安装工作,因设备型号不符,便与两位同事在当地旅社等待单位发送设备。10月29日凌晨5时许,李某突发疾病,先后被送往当地县医院和抚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于10月30日下午16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3月6日,李某妻子向人社局申请对其夫死亡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构成工伤,而李某所在单位认为李某发病死亡的时间、地点、原因都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金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离家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无论是在江西省金溪县某企业厂区内,还是在当地旅社等待单位发货,均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故李某在单位外派期间,凌晨发病,当天下午4时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另,李某死亡也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故一审判决依法维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交通肇事谅解书怎么写才有效性
X年X月X日上午,张某驾驶轿车行至XX市中华路赵庄村口处与李某骑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李某当场死亡。事后肇事司机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家人替他支付了死者丧葬费用,并积极与我们家属协商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现张某的家人已经替其支付了全部的赔偿款25万元。
对于李某的死亡,肇事司机张某向我们家属表达了深深的歉疚。在协商的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张某家庭也很困难,但张某依然让其家属通过各种方式筹措赔偿款,我们认为其悔过表现很好。作为死者家属,我们对张某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有关司法机关对张某从宽处理,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XX市人民检察院
死者家属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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