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的金额按照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予以认定,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共同实施行为对被害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
行为人在实施职务侵占后予以退还的,属于退赔,不影响职务侵占的性质认定,但对于量刑会有所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轻基准刑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轻基准刑30%以下;
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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