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第六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侵占、挪用的定罪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因此每个省份定罪数额起点可能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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