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处理土地补偿分配纠纷(一)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主权。人民法院在审理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时,不能轻易否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方案,也不能直接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分配决定。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村民自治组织,代表村民管理集体财产,体现村民意志。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只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分配决定或者分配方案不受影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配原则、分配办法、分配决定和分配方案,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公正判决。(2)平等原则必须贯彻执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村民集体成员。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收入属于全体村民的征地补偿。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平等参加分配。分配不等于平均分配,而应结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笔者认为,原告与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在土地补偿方案确定前,被告的合法户籍关系,被告人在村里的生产生活早在土地补偿方案确定之前;三是参加各种民主政治活动的集体经济组织的被告人。四是原户籍单位不享有任何土地权益,可以与被告人依法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空挂户”、“两头占”对农村集体利益的恶意侵害。(3)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男女享有平等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仍存在一些阻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城乡结合部的一些村委会、村民小组在支付土地补偿金时,歧视、剥夺了‘已婚妇女’及其子女对村民的待遇,不支付或者少支付土地补偿金。”“嫁女儿,泼水”仍然被广大农民、农村干部,甚至一些乡镇基层干部视为制定“嫁女儿”政策的依据。作为对土地承包中农民权益损失的一种价值补偿,征地补偿应与已婚妇女的补偿相等。土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是:(1)当事人数量多,矛盾尖锐。土地关系到农民的根本利益,诉讼当事人众多,矛盾难以解决。除诉讼外,更多类似情况的村民持观望态度,甚至一些村民在拿到征地补偿款后,或多或少地关注此类诉讼的发展趋势,这可能导致诉讼范围更广、社会矛盾更大。(2)对分配方案中的分配条款存在争议。征地前后,村民委员会成员制定相应的补偿分配方案。该党对已婚妇女的户籍、计划生育子女和“不转农”是否享有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分配权提出异议。(3)这些说法基本相同。原告的诉讼请求往往以各种形式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取消村民委员会制定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规定;二是要求被告将土地补偿款与待遇平分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近年来,征地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但相对而言,农民是一个弱势群体,因此政府不应被迫处理这个问题,必须兼顾农民的利益,确保他们有基本的生存能力。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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