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用人单位作为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一条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作为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在约定的服务期届满之前无故离职,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的;
(2)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用人单位要求支付违约金或/及赔偿损失的;
(3)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
(4)有法定事由,用人单位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部分无效或劳动关系不成立的;
(5)因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
(6)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且劳动合同约定或依法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劳动者应承担责任,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或追偿的;
(7)其他用人单位依法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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