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成为商家激烈竞争的领域,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借助大数据思维模式,从2002年至2013年法院审理的126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通过分析案件数据来总结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特征,旨在为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提供借鉴。
一是侵权行为技术性强,取证困难。由于互联网行业本身的特性,侵权人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一般是通过技术手段来干扰他人软件的运行,因此技术对抗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屡见不鲜,主要涉及基于浏览器的干扰、软件之间的干扰和拒绝遵守网络协议。同时,由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强技术性特点,也导致了相关案件取证上的困难,特别是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服务商可以分时间、分地域地给客户端发送指令,对他人软件造成干扰,给被侵权人的取证造成极大困扰。
二是短时间内造成巨大损失。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之一是在短时间内可以造成巨大的损害后果,一天就可能造成几十万元的损失。同时,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之间的商誉诋毁造成的恶劣影响快速传播,并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逐渐消除,而商业诋毁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并不会随着软件的召回或者原告对软件的升级而终止。
三是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影响重大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大多涉及多个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同时,由于互联网商业模式较为特殊,大多在免费产品的基础上通过增值服务或者广告来获得收入,因此有时两个在业务上完全不相关的企业也会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
四是案件赔偿额判定困难。在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官将被告挤占的原告市场份额作为原告的损失,以原告损失作为赔偿额的计算标准,使用的是填平原则。但是,互联网商业模式有不同于传统行业的收入模式,对其财产损失的认定与实体经济应有较大的不同。同时,互联网是双边市场,企业商誉和商品信誉的损害对其有重要影响,但是目前对于商誉诋毁所造成的品牌损失如何认定,在资产评估界和法律界都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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