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如此。
所谓特殊侵权行为,乃是指行为人为违反特定之法律法规而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及人身权益,从而导致他人损害之违法行为。
与此相对照的一般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与特殊侵权行为截然有别。
至于“过错推定”,亦被称之为过失推定,这即是在侵权行为领域内,当受害方能够证明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确有关联性的情况下,倘若加害方无法证明自身在造成损害方面毫无过错,经由相应举证规则,便可因此推导出被告在引发损害之行为过程中所存在的过错,进而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过错推定原则在民事侵权领域中的适用依据。过错推定的功能,有效地弥合了过失责任与单纯的危险责任之间的空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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