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错推定是特殊的侵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过错推定原则在民事侵权领域中的适用依据。过错推定的功能,有效地弥合了过失责任与单纯的危险责任之间的空隙。
过错推定原则在在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侵权法中扮演着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该原则的确立使得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思维方式和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能在该法颁布、实施之前的一些民事侵权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是按照本法就完全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还是比较严厉的责任,究其原因就在于过错推定原则在此次法典编纂中的法律化和书面化,附加在理性人身上的注意义务要求越来越严格,不当行为责任越来越接近于无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别是什么
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区别有二:
(一)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首先应将无过错责任与一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非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其次将无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混合过错是指对于损害的发生,加害人与受害人均有过错。
三、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一)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
1、国家赔偿责任;
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
4、物件致害责任;
5、医疗事故责任;
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二)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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