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借款之后便消失不见,同时公安局也已对此正式立案并开始展开调查,在这种情况下,您需要耐心地并且尽全力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调查工作。
首要之事是,全面准确地向公安机关陈述您所实际掌控的所有关于借款人和借款过程的详细信息,这些信息涵盖了各类方面,例如借款发生的具体日期、地点、数额、支付方式,以及双方达成的协议和相关的书面证明文件、在线聊天记录等等。
接下来,您需要密切关注案件的发展动态,适时地与负责此案的办案警官保持联系,以便了解是否出现了任何新的线索或者取得了新的进展。
在案件的侦破过程中,请务必按照公安机关的指示进行协助,如协助辨识犯罪嫌疑人、提供额外的证据支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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