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物资产出资是否需要开发票
实物资产出资是不需要开发票的,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准备出资的实物资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以确保财产价值不能被高估或低估。
不需要发票,但要对实物出资作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实物出资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资不足如何进行补充
根据公司法规定,出资不足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进行补足,如果无法补足,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补足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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