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归共同所有,可以得知在离婚之后,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性收益应按照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归共同所有。
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按照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分配。
夫 妻 共 同 财 产 如 何 处 理 知 识 产 权 收 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则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知识产权收益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中具有一定的特殊地位。如果知识产权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且婚内完成,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知识产权收益是在婚前完成的,但在婚姻关系建立后为取得该部分收益需要另一方配合或付出较大的努力,则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院通常会酌情判决向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已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产生的财产性收益归共同所有。但已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共同分配。同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因此,知识产权收益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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