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也就是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用人单位因调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数额确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者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条规定说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的原则是补充性赔偿。关于赔偿额,现有法律缺乏具体规定。
赔偿数额通常有三种计算方法:
一是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二是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三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原告因被告的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范围一般包括:
1、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因侵权行为直接遭受的财产损失,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利润的减少。
2、间接损失即可的利益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表现为受害人应侵权行为导致不能正常行使权利而得到合理的预期收入。
3、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调查费用、补救费用、因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费等。
4、商誉损害。
对于商誉损害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大小、传媒扩及面和影响面、损害的程度以及恢复名誉的难易度等综合考虑。
二、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在我国,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只能适用于故意侵权,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1)故意侵权主观恶性强,具有较重的主观可责难性。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限定为主观故意,体现了过错与责任承担的相关度,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平性,有利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接受,有利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贯彻实施。
(2)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加重侵害人的赔偿责任。对侵权人而言要承担超过所得利益的高额赔偿,对于受害人而言会得到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为了避免引起滥诉,避免因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而引发新的不公平,应当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的比较严格。
(3)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责将主观故意作为主观要件顺应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符合社会道德标准。
2、侵害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了权利人经济损失是对侵害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二个构成要件。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往往难以查清,并不是说权利人没有损失,只是其损失额的具体数额难以查明。
如果被侵权人并未因侵权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侵权人也未因侵权行为获得非法利益,在此情形下,即使侵权人是故意侵权,也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基础。被侵权人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不得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础,合理费用是在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之外,单独计算的赔偿费用。
3、权利人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
在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侵权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并给被侵权人造成财产或其他经济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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