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逾期交付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相关规定如下:若开发商经过买方的催告后,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交付房屋,则买方有权请求开发商赔偿其因逾期交付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然而,如果开发商经买方催告后,在上述期限内仍然未能按期交付,同时未能提出正当理由予以解释时,买方便可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逾期交付车位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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