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必须是共同诉讼么
时间:2023-08-05 20:23:20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如果赔偿权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人民法院应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承担的赔偿分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责任范围难以确定,估计每个共同侵权人都会承担同等责任。也就是说,共同侵权者需要共同诉讼者。

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

类型可以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

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

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

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人之间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关连性,并且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4、团伙成员行为团伙成员,是指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是侵犯民事主权民事权利而造成损害的一种违法行为,侵权行为侵犯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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