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的具体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3-13 18:52:52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租赁物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物一般是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来购买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5、承租人应履行占有承租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6、当事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融资租赁合同和普通的租赁合同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区别的,因为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就是根据承租人的一些需求,然后购买相关的租赁物,并且将这个租赁物租给承租人的,但是普通的租赁合同并不是这样。

一、签署融资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

(二)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租赁物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2、租金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

3、租赁期限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4、合同的担保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应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

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主体是谁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

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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