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情况是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为未成年人的姓名,按我国《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一旦产权证办在未成年人名下,该未成年人即为该房产的当然所有者,父母虽然出资但不是房产的所有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先往往为了经营资本需要贷款,便动用未成年人的房屋进行抵押,有的父母因各种原因而负债累累需要偿债,有的因房价上涨想变卖房产获得利润等。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子女购买房产不需子女单独授权,手续也比较简单,但无权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前提必须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按《民法典》第35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一规定,擅自处分了未成年人的房产,那就应当由该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只为被监护人设定权利没有设定义务的,肯定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只为被监护人设定义务而没有设定权利或者权利小于义务的,肯定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形。主要表现为父母出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或受教育等必要,如子女上学、治病需要大笔费用,未成年人致人伤害,须支付大笔赔偿费用,等。除上述情况之外,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卖、赠与、分割、设定抵押等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
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房产也不能设定抵押,因为一旦抵押权人处分了抵押的房产会危害到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这类房产禁止抵押。
另外,购买属于未成年人的房产,只有未成年人的签字或者监护人的签字是不行的,必需要子女与父母都要签字,这一点是特别需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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