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车位车库是否应当首先满足业主
时间:2023-07-31 08:30:26 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对于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虽然产权属于开发商,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因此,如果开发商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各种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实际上变相限制了小区内业主通过出租等方式使用车位的权利,小区内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开发商将空置的车位向小区内业主进行出租或出售。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开发商无权以“只售不租”或“只租不售”等方式对非规划内车位进行处分、获利。

小区车位配比划分

1、由于小区内公共设施及公共绿地的建设需要,地面停车场的面积是不宜大于总面积比的25%。在居住区域停车的话,需要优先考虑地下停车。

2、若是办公停车区域,需要充分利用小区地面上的空间,停车场所占用的面积需保持在总面积的25%左右。

3、根据目前政府所发布的政策,在进行住宅建设的过程中,小区车位配比需要控制在1:0.8。

4、根据相关的规定,开发商在建设小区时,需要给小区业主配备车位的,也就是说将车位当做小区住房的配套设施一起提供给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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