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行剖腹产产假政策
时间:2023-07-08 10:25:31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98天。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休产假是我国劳动妇女的权利,这也侧面反映了我国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越来越受到尊重和保护。妇女休产假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我国最新《劳动法》产假规定明确说明了这一点,对产假时间和产假待遇以及产假工作安排作出了规定。

北京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

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2、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北京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生育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限内单位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超过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产假,产假工资有公司发放,没有生育津贴的由公司进行发放,发放的要达到职工的标准工资,北京对于产假时间也有自己的规定,想了解更多此方面的规定建议咨询律师来为您解答。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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